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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依靠社会各界特别是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办学单位和校友的支持捐助,发挥非赢利组织的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为西南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接受捐赠,面向西南财经大学开展专项资助、奖励活动:

(一)资助“双一流”工程建设和学校发展的专项建设;

(二)资助联合办学学院的教育经费;

(三)资助学校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和管理改革等专项课题;

(四)奖励在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五)奖励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六)教职工医疗特殊困难的资助。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积极宣传动员募捐教育基金;

(三)在教育和咨询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造诣;

(四)熟知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有较强的组织和策划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

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章程规定的基金会重大募捐活动、投资项目;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高级顾问和名誉理事若干名。高级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对教育公益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派选;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工作,监督理事会的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等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教育并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如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研究决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策略;

(五)提议副秘书长及各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具体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检查各部门工作进度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五)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审批基金会日常业务和行政开支;

(八)负责处理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办学单位及其境内外校友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基金会发起人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西南财经大学“双一流”工程建设和学校发展的专项建设;

(二)资助西南财经大学联合办学学院的教育经费;

(三)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管理改革等课题的专项资助;

(四)奖励在教育领域中教学、科研、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五)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

(六)教职工医疗特殊困难的专项资助;

(七)根据捐赠方的意见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保值增值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如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部,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l月1日至l 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捐赠者的名单及数额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四川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民政部门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三届第十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