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做好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代表西南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对捐赠进行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接受任何形式的社会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项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以货币形式向基金会捐赠,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学生培养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支持学生开展国际交流、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
(二)人才引育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奖教金、支持教师(团队)培养,以及设立讲席教授、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和其他人才引进项目等;
(三)学术创新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科研奖励(资助)基金,以及支持学科(平台)建设、成果物化和成果转化等;
(四)校园建设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学校新建(购置)、维护、修缮校内建筑和设备设施,以及设立教室、树木、桌椅、图书认捐项目等;
(五)文化建设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以及打造校史剧IP等;
(六)其他项目类。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及其他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统筹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具体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执行单位指定,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一)捐赠方明确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
(二)捐赠方提出的捐赠用途超出基金会现存项目或明确要求设立新项目的限定性捐赠;
(三)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
(四)长期捐赠项目;
(五)其他基金会认为应当签订捐赠协议的。
第六条 捐赠为限定性资金时,基金会须在协议签署前与相关部门、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由捐赠方、基金会和项目执行单位签署三方协议,保障对捐赠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公益无偿性。
第七条 捐赠为非限定性资金时,由基金会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使用方案,报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捐赠项目资金由基金会进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捐赠资金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予以立项。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并提供免税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书》中项目实施计划等要求推进实施。项目立项超过半年的,需按照基金会具体通知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年度报告》,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后报基金会审核。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在一个月内填写《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结项报告》,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后报基金会审核。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基金会有权提出整改方案,拒不执行的,有权向理事会汇报,暂停其资金资助,直至终止该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会有权对捐赠项目开展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绩效评估等。学校各单位须支持、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因故需变更项目用途、执行计划、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时,需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后,捐赠项目材料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归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基金会根据立项申请书将对应捐赠资金划拨至学校。学校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提供的捐赠协议和立项申请书等材料,对捐赠项目资金实施单独立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项目中止或结项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项目设立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纳入非限定性捐赠项目中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执行费用,用于项目运行和管理等必要的公益事业支出,向捐赠方说明同意后予以扣除,明确不扣除执行费用的应在协议中约定。原则如下:
(一)留本资金不提取执行费用,非留本资金按单笔到账金额提取执行费用;
(二)用于设立奖助学金、奖教金、社会公益项目等款项可不提取项目执行费。
(三)执行费按照单笔到账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提取,具体执行比例如下:
单笔到账金额100万(含)以下部分,按5%提取;100万-500万(含)部分,按4%提取;500万-1000万(含)部分,按3%提取;1000万以上部分,按2%提取。同一捐赠方多次捐赠,按分档累退计提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公示财务状况和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反馈和常态化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由基金会秘书处督促并会同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年初向捐赠方反馈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执行进度、阶段性成效及后续计划安排等,主动收集捐赠方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捐赠方合理诉求及时调整项目后续执行方案。项目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项目成效及受益方评价等。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捐赠方常态化联系机制。对于捐赠金额累计100万及以上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由基金会协调相关校领导作为联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捐赠金额累计1万(含)以上100万以下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由基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开展常态化联系沟通工作。联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拜访、邀请返(来)校、日常联络、推送学校动态、寄送学校宣传报刊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对各捐赠项目执行反馈情况、与捐赠方常态化联系情况等进行梳理汇总,并向基金会理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六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负责统筹落实捐赠鸣谢工作,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南财经大学捐赠激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捐赠金额累计2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可在学校捐赠纪念墙镌刻捐赠方姓名(名称)。对于捐赠金额10元及以上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可收录进捐赠芳名录,在基金会网站主页展示。
第二十四条 对由基金会发起的教室、桌椅、树木、图书等认捐项目,按照具体项目方案,可在适当位置标牌留名。原则上不通过立石留名等方式进行鸣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货币类捐赠,视捐赠人意愿和捐赠的标的物情况,根据基金会和学校相关内控、资产、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进行分类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5年5月31日第4届第13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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