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五至二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积极宣传动员募捐教育基金; (三)在教育和咨询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造诣; (四)熟知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有较强的组织和策划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章程规定的基金会重大募捐活动、投资项目;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表决方式可采用: 一、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举手表决;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谨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