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五至二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二)积极宣传动员募捐教育基金;

(三)在教育和咨询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造诣;

(四)熟知基金会的管理运作,有较强的组织和策划能力;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有知情、建议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认真履行和宣传本基金会宗旨,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筹措募集教育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临时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订;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本章程规定的基金会重大募捐活动、投资项目;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或授权代表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决议执行,由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表决方式可采用:

一、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举手表决;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谨慎地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